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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80-1号

刘金榜与宁书平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榜,宁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榜,男,1955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宁书平,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宁书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书平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刘金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6年8月17日,申请人刘金榜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民

审判员  李冠霖

审判员  党天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