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润成,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锦标,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
被告:麦国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麦润成因与被上诉人麦锦标及原审被告麦国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润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麦润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