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540号原告刘欢,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为江西省湖口县。原告饶青,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九江诚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城台山新区(时代茗湖22-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56430034N。法定代表人曹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饶青与被告九江诚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欢、饶青于2016年8月2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欢、饶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饶青撤回对被告九江诚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欢、饶青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