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湾指执字第20-9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府前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诚盛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
被执行人:南昌华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钢材市场内。
被执行人:王成水,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张洪妹,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阮曲林,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饶华萍,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府前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诚盛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华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成水、张洪妹、阮曲林、饶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洪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府前支行于2014年1月22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洪中执指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将此案交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诚盛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华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成水(身份证号:360XXXXXXXXXXXXX)、张洪妹(身份证号:360XXXXXXXXXX)、阮曲林(身份证号:360XXXXXXXXXXX)、饶华萍(身份证号:360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小贞
审判员 :董兴强
审判员 :左莉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光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