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1050号罪犯格日勒图,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科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格日勒图犯抢劫罪,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5年4月至2012年1月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格日勒图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罚金未缴纳,执行��关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故呈报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格日勒图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萨茹拉
审判员 吴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