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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437号

曹某某、郭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环城西街。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苏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