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字3228号
原告:张秀君,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良,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素云,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双军,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秀珍,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君与被告魏良等四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朱蕴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