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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4550号

沈伟忠与奉化市江口街道南渡村上街自然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沈伟忠,奉化市江口街道南渡村上街自然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4550号

原告:沈伟忠,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乾坤,宁波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奉化市江口街道南渡村上街自然村。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南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伟忠与被告奉化市江口街道南渡村上街自然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伟忠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伟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原告沈伟忠负担。

审判员  董伯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傅寅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