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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梁宪明与被执行人陈仁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宪明,陈仁扬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570号申请执行人梁宪明,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仁扬,男,1958年8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梁宪明与被执行人陈仁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9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仁扬的银行存款700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