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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127号

马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127号

原告:马某,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住故城县坊庄乡鹿豕村。

原告马某与被告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鄢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