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056号
原告:黄伟林,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州市康魅健营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于清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林诉被告广州市康魅健营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伟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伟林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伟林负担。
审 判 长 罗颖捷
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
人民陪审员 邓穗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