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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432号之一

王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某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432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