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316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被告袁某某,男,汉族。被告某通发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某通发运业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鹏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东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