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448号
原告:路从远,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候学广,男,78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路从远与被告候学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路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路从远负担。
审判员 宫传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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