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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448号

路从远与候学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路从远,候学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448号

原告:路从远,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候学广,男,78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路从远与被告候学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路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路从远负担。

审判员  宫传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单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