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866号原告陈卫旭,男,1984年生,汉族,职业工人。被告肇融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镇南环路南。法定代表人张耀东。委托代理人李铁,男,1975年生,汉族,工作单位肇融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旭与被告肇融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8月23日15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陈卫旭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卫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卫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晓娟
审 判 员 杨 辉
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