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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827号

陈国辉与冯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国辉,冯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827号原告陈国辉,现住扶余市。被告冯立国,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辉与被告冯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文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