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4执290号

付春与钱其环、段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春,钱其环,段夫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付春,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泗县。被告钱其环,女,1972年4月出生,住泗县。被告段夫红,女,1966年10月出生,住泗县。申请执行人付春与被执行人钱其环、段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钱其环于2013年5月10日借原告付春124000元,订于2015年5月30日一次性偿还给原告。被告段夫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负担,现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起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