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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280号

任献杰与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献杰,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280号原告任献杰,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凤晨,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献杰与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献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玉霞

审 判 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少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