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28民初2662号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662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53年12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生于1954年2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仕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