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662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53年12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生于1954年2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仕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