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606号
原告:耿学军。
被告: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耿学军与被告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耿学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学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学军负担。
审判员 杨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