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893号
原告:廖国秀,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代万培,男,汉族,1939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国秀与被告代万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国秀未在法定的缴费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伍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锦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