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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韩昌宏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昌宏,白山市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韩昌宏,女,198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江源县城墙街森工六委***组。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系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山市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三委春城路。

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申请执行人韩昌宏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在江源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白山仲裁委员会(2015)白山仲字第59号仲裁裁决书指定江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解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管清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