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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民初1054号

卿小燕与谢可、宋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卿小燕,谢可,宋国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1054号

申请人:卿小燕,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

申请人:谢可,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

申请人:宋国真,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担保人:李勇,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卿小燕与被申请人谢可、宋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卿小燕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谢可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西段×号×幢×层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卿小燕及担保人李勇自愿以共有的位于筠连县筠连镇腾川路×号×单元×号的房屋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卿小燕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谢可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西段×号×幢×层的房屋,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谢可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

二、查封申请人卿小燕、担保人李勇共有的位于筠连县筠连镇腾川路×号×单元×号的房屋,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卿小燕、担保人李勇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卿小燕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蒲婉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