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2706号
原告:黄海燕,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号*幢****号。原告何桂利,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号*单元***号。上述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栋梁,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县绿林商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不详。
被告:刘刚,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江北黄旗*组***号。
原告黄海燕、何桂利与被告彭水县绿林商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刘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海燕、何桂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海燕、何桂利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燕、何桂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黄海燕、何桂利已预交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黄海燕、何桂利负担。
审 判 长 白 云
代理
审判员 陈 鑫
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甘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