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熊卉。被执行人石汶华。被执行人胡林群。申请执行人熊卉与被执行人石汶华、胡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熊卉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汶华、胡林群外出具体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标的款5万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卫刚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周慧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