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137号
原告:颜庭云,居民。
被告:李兹忠,居民。
原告颜庭云与被告李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颜庭云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庭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庭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颜庭云负担。
审判员 孙在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