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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8335号

秦顺兴与孙宁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顺兴,孙宁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8335号原告秦顺兴,男,生于1963年5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史昆伦,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孙宁友,男,生于1967年3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顺兴与被告孙宁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顺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顺兴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顺兴撤回对被告孙宁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9元,因原告秦顺兴撤诉减半收取,实收339.50元,由原告秦顺兴负担。

审判员  许仕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