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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694号

于国滋与向纪盛、向智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于国滋,向纪盛,向智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694号原告于国滋,居民。委托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纪盛,居民。法定代理人向智慧,居民。被告向智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滋诉被告向纪盛、向智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静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