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694号原告于国滋,居民。委托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纪盛,居民。法定代理人向智慧,居民。被告向智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滋诉被告向纪盛、向智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静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