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171号原告张立明。被告李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明诉被告李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下协商解决完毕,原告张立明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立明已预交),由原告张立明负担。
审判员 陈志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