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董德良。被执行人肖伟东。被执行人唐磊。被执行人蔡克宇。本院在执行董德良申请执行肖伟东、唐磊、蔡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张建明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尚文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