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186号
原告:吕某某,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镡某某,女,汉族,住莱州市。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旭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