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6)鲁1402执恢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英。
被执行人:XX山。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7)德城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4796.52元,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