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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1795号

何建军与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建军,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1795号

原告:何建军,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红星芝麻村一组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三台县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海潮镇。

法定代表人:欧阳帆。

被告:任刚,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5号1幢1单元5楼一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军诉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军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建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建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0元,由何建军负担。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