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1795号
原告:何建军,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红星芝麻村一组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三台县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海潮镇。
法定代表人:欧阳帆。
被告:任刚,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5号1幢1单元5楼一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军诉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军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建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建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0元,由何建军负担。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