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66-1号
申请执行人:熊言佳。
被执行人:牛泽林。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牛泽林的银行存款55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志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