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2736号
原告:巴秋丽,女,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土左旗。
被告:李坚(曾用名李拴柱),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巴秋丽诉被告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无法向被告李坚直接送达,也无法给其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卢士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利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