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4民初2736号

巴秋丽与李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巴秋丽,李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2736号

原告:巴秋丽,女,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土左旗。

被告:李坚(曾用名李拴柱),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巴秋丽诉被告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无法向被告李坚直接送达,也无法给其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卢士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利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