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043号
原告:王淑艳,农民。
被告:王新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艳与被告王新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维佐 关注公众号“”
王淑艳与王新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043号
原告:王淑艳,农民。
被告:王新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艳与被告王新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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