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469号
原告:王某。
被告:袁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忠德 关注公众号“”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469号
原告:王某。
被告:袁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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