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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3469号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469号

原告:王某。

被告:袁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忠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