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053号
原告:铁岭金城粤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薇。
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天成泉饮品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铁岭金城粤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天成泉饮品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金城粤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刘 微
人民陪审员 :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 付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佳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