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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176号

孙晓霞与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晓霞,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176号原告孙晓霞,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霞与被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霞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晓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忠贤

审 判 员  毛大帅

代理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柳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