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176号原告孙晓霞,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霞与被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霞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晓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忠贤
审 判 员 毛大帅
代理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柳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