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3民初1459号

薛元山与何军、高明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元山,何军,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459号

原告:薛元山,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军,居民。

被告:高明辉,1983年3月6日,居民。

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112671X6(1-6)。

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元山与被告何军、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靳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