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459号
原告:薛元山,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军,居民。
被告:高明辉,1983年3月6日,居民。
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112671X6(1-6)。
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元山与被告何军、高明辉、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靳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