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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242号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威远县三明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官家贵、黄义辉、罗焱明、王静明、赵兵其他合同纠纷(2016)川1024执2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三明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官家贵,黄义辉,罗焱明,王静明,赵兵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远县三明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官家贵。

被执行人:黄义辉。

被执行人:罗焱明。

被执行人:王静明。

被执行人:赵兵。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上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87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92168元、诉讼费43481元、执行费7394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欠职工工资3000余万元,欠社保8600余万元,对借款的归还问题双方正在协商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勇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