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109号
原告:李克兴,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智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龙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兴与被告成都智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兴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克兴负担。
审判员 张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