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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897号

张仕株与周文国、周长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仕株,周文国,周长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897号

原告:张仕株。

被告:周文国。

被告:周长淼。

原告张仕株诉被告周文国、周长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仕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仕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仕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张仕株负担。

审 判 员 张全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许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