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897号
原告:张仕株。
被告:周文国。
被告:周长淼。
原告张仕株诉被告周文国、周长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仕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仕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仕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张仕株负担。
审 判 员 张全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许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