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稿人签发人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523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锋炜。。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卫国,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爱英,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俊珂,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卫国、宋爱英、李俊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文万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