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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英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凤英,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暂无法执行。为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暂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琳琳

审判员  曹国光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