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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667号

孙延霞与郭华军、王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延霞,郭华军,王明,郭朋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孙延霞,女。被执行人郭华军,男。被执行人王明,男。被执行人郭朋飞,男。本院在执行孙延霞与王明、郭某、郭朋飞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6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木军

审判员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