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2082号原告姜某某,男,58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被告李某某,男,50,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翔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