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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117号

胡宗堂与建始巨宏矿业有限公司、张龙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宗堂,建始巨宏矿业有限公司,张龙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117号

原告:胡宗堂,务农。

委托代理人:陆作清(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始巨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花坪镇刀背垭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郑联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方华(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龙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宗堂诉被告建始巨宏矿业有限公司、张龙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宗堂于2016年8月18日以向被告建始巨宏矿业有限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宗堂申请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宗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宗堂负担。

审判员  邹蜀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