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121民督74号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蒋万民,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其借款3万元。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蒋万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申请费300元,由被申请人蒋万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柏抗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