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2执1168号

孙磊与刘晓东、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磊,刘晓东,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孙磊。被执行人刘晓东。被执行人刘波。申请执行人孙磊与被执行人刘晓东、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祥 来源: